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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刑更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刘俊荣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俊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刑更第794号罪犯刘俊荣,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惠东法刑二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俊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俊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刘俊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俊荣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9次;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10月获得表扬;2017年4月获得表扬。罪犯刘俊荣已缴纳罚金五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俊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俊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丽 梅审判员 袁 国 生审判员 欧阳海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译 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