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林培跃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培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刑初47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培跃,男,汉族,1958年9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2016年10月28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16年12月27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6日被羁押。辩护人曾文飞,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培跃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培跃于2017年4月16日10时许,在本市西城区达官营地铁站B口处,以使用工具开锁的方式,窃取被害人杨某停放在此处的永久牌电动自行车1辆、GPS定位器2个。经认定,被盗物品价格为人民币1900元。被告人林培跃于当日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培跃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赃物已起获并发还的从轻处罚情节,以及具有盗窃劣迹的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林培跃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林培跃的辩护人曾文飞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林培跃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且赃物已发还,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培跃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林培跃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亦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培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洋-2--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