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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南充市宁东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鑫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672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宁东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任红利,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鑫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执行南充市宁东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鑫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鑫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鑫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红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庞秀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