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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42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岳素珍、杨春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素珍,杨春海,孙红英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285号之一申请人岳素珍。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彬,辽宁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春海。被申请人孙红英。原告岳素珍与被告杨春海、第三人孙红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现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志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铭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