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42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岳素珍、杨春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素珍,杨春海,孙红英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285号之一申请人岳素珍。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彬,辽宁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春海。被申请人孙红英。原告岳素珍与被告杨春海、第三人孙红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现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志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铭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