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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赵文普、天津易达亨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普,天津易达亨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673号申请执行人赵文普,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天津易达亨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太托北道交口西北侧慧谷大厦1803。被执行人李勇,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文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易达亨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勇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号存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6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永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