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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遂昌县人民法院盗窃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昌县人民法院,龙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1396号申请执行人遂昌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龙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遂刑初字第0015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龙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龙XX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龙XX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龙XX(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3的存款人民币2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志勇AUT())O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苏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