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永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39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永基,男,1968年5月4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文盲,无业,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18日被抓获,2016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7日被��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永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美青、代理检察员麻俊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永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刘永基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沿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Y429线由北往南行驶至蔡边小学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永基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9.8mg/100ml。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永基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以上事实,被告人刘永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刘永基的供述,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查获经过,道路交通违章车辆类型鉴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查询、车辆信息查询、车辆被盗抢信息查询,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处照片、吹气及抽血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永基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永基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永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 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碧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