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行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徐银林与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管辖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银林,苏州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508行初241号原告徐银林,女,1949年7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被告苏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苏州市干将西路1018号。法定代表人吴维群,局长。原告徐银林与被告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将原告所有的集体土地置换成国有土地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所有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给予安置补偿。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不动产所在地为苏州市虎丘区,故本案应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徐银林与被告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移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李向阳审 判 员 尤东强代理审判员 姚梦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