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宜春市远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余延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春市远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余延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1380号申请执行人:宜春市远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西村镇淇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351328518M。法定代表人:朱俭,该公司厂长被执行人:余延鑫,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春市远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延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02民初40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余延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延鑫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余延鑫在金融机构或在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5175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袁绍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兰 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