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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瑞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延芳追偿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宣城市宣州区瑞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延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财保5号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瑞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677577274D(1-1)。法定代表人:孙凤龙,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张延芳,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宣城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瑞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延芳追偿权纠纷仲裁一案中,宣城市宣州区瑞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书面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50000元的财产予以财产保全(即冻结张延芳所有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孙埠支行6229538106500134254号、6215508416500056646号帐户内存款共计人民币350000元,冻结张延芳所有在上述冻结银行帐户内存款不足部分差额范围内的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帐户内住房公积金等值金额)。宣城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10日将上述保全申请提交本院。并已由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瑞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徽商银行宣城宣州支行2610401021000112786号公司帐户内等额存款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瑞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张延芳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延芳所有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孙埠支行6229538106500134254号、6215508416500056646号帐户内存款共计人民币3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张延芳所有在上述冻结银行帐户内存款不足部分差额范围内的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帐户内住房公积金等值金额,冻结期限一年。三、冻结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瑞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徽商银行宣城宣州支行2610401021000112786号帐户内存款人民币3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跃军审判员  徐 莉审判员  杜美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何晨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