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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6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付忠、四川省芦山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罗再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忠,四川省芦山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罗再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54号申请执行人:付忠,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四川省芦山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芦阳镇北街9号。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罗再华,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本院在执行付忠与四川省芦山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罗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付忠申请执行标的为168750元。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芦山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罗再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5)芦山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维审判员 郑晓强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