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29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启清、杨观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启清,杨观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9财保7号申请人:李启清,男,汉族,1974年4月25日出生,广东省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代理人:黄定球,男,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思敏,女,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观寿,男,汉族,1994年3月16日出生,广东省翁源县人,住广东省翁源县。申请人李启清因与被申请人杨观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杨观寿停放在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粤F×××××小型轿车。申请人李启清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作为扣押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启清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杨观寿停放在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粤F×××××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高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余智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