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02执异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案外人肖继红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继红,驻马店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卉秀实业有限公司,张泰山,杨卫云,万全喜,赖建成,张化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异80号异议人肖继红,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卉秀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泰山,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杨卫云,女,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万全喜,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赖建成,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张化想,女,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肖继红,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本院在执行驻马店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卉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卉秀公司)、张泰山、杨卫云、万全喜、赖建成、张化想及肖继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肖继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肖继红称,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2017)豫1702执1633号执行裁定书对异议人名下的工行驻马店金山支行账户内(账号6212261715005138674)资金采取执行措施是错误的。异议人的该银行账号是爱克金融中心56号楼10至14层全体业主向案外人姚东支付装饰装修工程款设立的专用账户,为了便于管理和协调关系,经爱克金融中心56号楼10至14层全体业主一致同意,推选方珂、肖继红、刘亚平、臧红艳、赵永作为全体业主代表,并由方珂、肖继红、刘亚平、臧红艳四人于2016年5月15日在工行驻马店金山支行设立了联名账户。因此,异议人肖继红名下的该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属于爱克金融中心56号楼10至14层全体业主所有,不是异议人肖继红的个人财产。请求本院依法解除对异议人名下(账号6212261715005138674)财产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查明,驻马店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卉秀实业有限公司、张泰山、杨卫云、万全喜、赖建成、张化想及肖继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了存款户名为肖继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开源支行的银行存款690113.95元(开户账号:1715026101000993959)。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该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肖继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排除法院执行,其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肖继红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书阁审判员  赵 波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子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