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6执2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占国与项铁芳、黄金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占国,黄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6执2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占国。被执行人:黄金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6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606执262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井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雪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