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黄发高与陈勇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发高,重庆市力博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黄发高,男,1950年5月4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人,住荣昌区。被执行人:重庆市力博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法定代表人:陈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勇,男,1965年1月9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人,住四川省。本院在执行黄发高与陈勇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陈勇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信息等证明,被执行人迁居外地,除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1套房屋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重庆市力博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厂房等已于2009年经本院执行处置完毕。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定期履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53执恢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文全审 判 员 张利锋代理审判员 黄小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 员代 思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