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方文忠、徐跃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文忠,徐跃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805号申请执行人:方文忠,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徐跃飞,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方文忠与徐跃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浙0127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文忠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对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进行了核查并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的浙A×××××号车辆已由另案查封。但未控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徐跃飞在淳安千岛湖畅游商务信息咨询公司有股权但该公司为空壳公司申请人申请不处置。另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另案已冻结。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徐跃飞的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徐跃飞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方文忠案款287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2500元,执行费4243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方文忠如发现被执行人徐跃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洪来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