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3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军、施慧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军,施慧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3801号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穆王西路尚城公馆3幢尚城公馆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652343943(1/1)法定代表人:蔡巍。委托代理人:胡艳雯,女,系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沈军,男,1970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被告:施慧珠,女,1971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军、施慧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军、施慧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一农二0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冷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