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金鑫与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1808号原告:徐金鑫,男,汉族,1998年3月30日生,学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昌弟,系原告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詹训民,石家庄市裕华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赣江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兰锁,被告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希宽,系被告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宏亮,系被告工作人员。原告徐金鑫诉被告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徐金鑫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金鑫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鑫撤诉。案件受理费191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永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改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