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24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钱俊文与被告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俊文,龙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4民初字第254号原告:钱俊文。被告:龙勇。原告钱俊文与被告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俊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勇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俊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经营球场需要资金,于2015年3月22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口头约定按月利率4分计息,原告随时可以催要。借款后,被告按约定利率支付了三个月共3600元利息,余欠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未还。现在被告为躲避债务外出,更换电话号码,无法找到人,为维护合法权益,只得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龙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龙勇以投资经营需要资金为由,于2015年3月22日向原告钱俊文借得现金30000元,龙勇出具的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钱正文人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龙勇2015.3.22日”。钱俊文陈述龙勇借款后按双方约定的月息4分偿还了3个月的利息3600元,余款经多次催要,龙勇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钱俊文提供的借条证实,原告钱俊文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龙勇因经营需要资金向原告钱俊文借款30000元,有钱俊文提供的借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龙勇应当偿还借款。钱俊文主张被告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但其提供的借条上未载明利息,也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对利息的约定、借款期限和催要时间,该项诉讼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钱俊文陈述龙勇双方按口头约定的月息2分支付了利息3600元,本院无法查明其真伪,对该项主张在本案中不予支持;龙勇应当承担的利息,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处理,钱俊文起诉之日可视为催要借款的时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龙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钱俊文借款30000元,并按年利率6%向原告钱俊文支付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钱俊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150元,由被告龙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喻建伟人民陪审员  杨放明人民陪审员  熊安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伯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第二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