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0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季正强与张建设、金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正强,张建设,金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282号原告:季正强,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张建设,男,195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金美英,女,1957年8月3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正强与被告张建设、金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正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正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正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0元,由原告季正强负担。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晓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