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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崔保东与付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保东,付长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3民初360号原告:崔保东。委托代理人关剑锋,黑龙江油都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长江。原告崔保东与被告付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保东委托代理人关剑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长江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崔保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80000元人民币;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1月1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案判决指定还款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80000元借款后,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原告从2016年1月1日开始一直开始向被告索要借款,但是被告以种种理由一直未偿还借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付长江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付长江未出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于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未依约偿还欠款。本院认为,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应依约偿还原告欠款80000元;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或利息的计算方式,本院依法保护的部分为自2017年1月12日(原告向法庭主张权利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时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付长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崔保东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7年1月12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时止)。二、驳回原告崔保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56.5元由被告付长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海珍人民陪审员  黄雪杰人民陪审员  刘巨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田素杰附证据目录:证据一:借据1份、收据1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