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3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邱焰明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焰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3051号罪犯邱焰明,男,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赤壁市人,住湖北省赤壁市,现在杭州市西郊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15)杭萧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邱焰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杭州市西郊监狱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邱焰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邱焰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度获得监狱级记功奖励。该犯罚金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邱焰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邱焰明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焰明准予减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兵代理审判员 戚剑颖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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