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9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934李明学与张统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学,张统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9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明学,男,1966年11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张统玉,男,1961年12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李明学与被执行人张统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7月2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统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明学656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并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通过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小额存款,已实施冻结;通过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地产信息;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信息。因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