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6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杨学龙与杜国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龙,杜国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105号申请人杨学龙,男,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曲沃县。被执行人杜国柱(又名杜大会),男,1953年1月3日出生,汉族,绛县。本院受理申请人杨学龙与被执行人杜国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绛县法院(2015)绛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潘超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