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民初2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袁宁与王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宁,王亮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2民初2963号原告:袁宁,男,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被告:王亮亮,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原告袁宁诉被告王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同年7月10日,原告袁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宁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袁宁负担。审判员 游荣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