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民终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侯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娇,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民终76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侯娇,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43号。法定代表人:李兴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媛,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侯娇与上诉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2016)辽1221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娇、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均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侯娇与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娇、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942元,减半收取1971元,由上诉人侯娇、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985.5元。审 判 长 刘 芳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徐铭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博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