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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4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尤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李某1,李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6民初4621号原告尤某,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李某1,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李某2,女,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尤某与被告李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5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王利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7月2日,被告李某1向原告借款5000元,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李某1银行账户转入5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至今此款没有偿还属实。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车费,因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1、李某2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尤某欠款5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利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韩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