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民终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朝兰与涂立明、涂菊英、史清福、杨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朝兰,涂立明,涂菊英,史清福,杨尧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2民终8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朝兰。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其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涂立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涂菊英。原审第三人:史清福。原审第三人:杨尧。上诉人杨朝兰因与被上诉人涂立明、涂菊英、原审第三人史清福、杨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3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1.一审法院根据涂立明的申请追加杨尧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应当是明确的,涂菊英与杨尧签订的《协议书》中,已记载杨尧的公民身份号码是“532331199409220912”,根据其公民身份号码可以向公安机关查明杨尧的基本身份信息,但在一审判决书中却记载杨尧的身份信息不明。2.根据本院向三亚市公安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显示,杨尧的户籍登记地址为“云南省楚雄彞族自治州禄丰县碧城镇下村村委会后甸村41号”。一审法院3次向杨尧邮寄民事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地址是“云南省红河州(其中1次红河州写成何州)建水县临安镇碗窑村424号”,未能送达后公告送达。一审法院没有证据证明“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临安镇碗窑村424号”系杨尧的经常居住地,该地址也非杨尧确认的送达地址,向该地址邮寄送达被退回后公告送达,送达程序不合法。一审法院在杨尧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30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朝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5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柔翰 
 审 判 员 王晓艳 
 审 判 员 梁 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黄蕾燕
 书 记 员 陈 田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