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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1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1民初1031号原告:王某,女,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住贵州省开阳县。被告:罗某,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住贵州省开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官以证据不足会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田志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泽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