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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3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许德奎诉黄利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德奎,黄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83民初808号原告:许德奎,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黄利,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原告许德奎与被告黄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德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德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70,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11,200元(从2016年10月6日按约定月息2分标准计算至2017年6月6日止),此后利息从2017年6月7日按2%标准计算至被告全部偿还完借款本息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在2016年10月6日,被告黄利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7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息按2分计算。被告于2016年10月6日向原告出具了由其本人签字确认的78,900元(含6个月利息8,900元,其中8,400为月息2分的正常利息,500元为月息2分之外的利息)的借条一份。逾期后,原告多次电话催促被告黄利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未偿还借款。被告黄利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许德奎经人介绍与被告黄利相识。2016年10月6日,被告黄利以用款为由向原告许德奎借款人民币70,000元,约定被告用名下自有车库做抵押,借款期限为半年,如到期后不能及时偿还,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分计息,被告将车库证照交给原告保管。被告于同日给原告出具借款78,900元借据一份。该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以用款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原、被告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应积极履行偿还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11,200元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黄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其放弃抗辩权。综上所述,原告许德奎要求被告黄利偿还借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许德奎借款人民币70,000元、利息11,200元,合计81,200元;2017年6月7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由被告黄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密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史海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