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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3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3033陈泽芳与刘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泉,陈泽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30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泉,男,汉族,1970年5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泽芳,女,汉族,1955年5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宇,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一江,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刘泉因与被上诉人陈泽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3民初6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3民初68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夏海南审判员  汪德全审判员  白文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旭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