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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静、邓玉彩等与刘海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静,邓玉彩,唐庭南,刘艳,刘海波,赵超群,刘海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109号申请执行人:黄静,女,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邵东县衡宝路***号,身份证号码:4305211976********。申请执行人:邓玉彩,女,194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邵东县两市塘街道办事处衡宝路**号,身份证号码:4305211947********。申请执行人:唐庭南,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邵东县城兴和路***号,身份证号码:4305211966********。申请执行人:刘艳,女,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邵东县城东风路**号,身份证号码:4305211968********。申请执行人:刘海波,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办事处钢索桥***栋*号,身份证号码:4325011974********。申请执行人:赵超群,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邵东县两市镇衡宝路***号,身份证号码:4305211972********。被执行人:刘海果,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址:邵东县县城兴和路***号*栋*单元***室,身份证号码:4305211978********。申请执行人黄静、邓玉彩、唐庭南、刘艳、刘海波、赵超群与被执行人刘海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521民终1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海果应偿还黄静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偿还邓玉彩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偿还唐庭南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偿还刘艳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偿还刘海波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偿还赵超群借款本金268万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采取了以下的执行措施: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去向。经向本院辖区的多家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登记情况,但未发现有其他存款登记记录。经向本院辖区的车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应的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未能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固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权益、银行存款、分配权益、到期债权、机动车辆等其他财产的证据或线索。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执行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待履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0521执1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平审判员  宁顶峰审判员  彭 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 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