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02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翟增歧与车振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增岐,车振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2执64号申请执行人:翟增岐,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执行人:车振彬,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本院在执行翟增歧与车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翟增歧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002民初字7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长河审判员  王雪皎审判员  刘延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白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