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2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翟增歧与车振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增岐,车振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2执64号申请执行人:翟增岐,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执行人:车振彬,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本院在执行翟增歧与车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翟增歧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002民初字7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长河审判员 王雪皎审判员 刘延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白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