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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22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山市金日铝业有限公司、李昌胜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金日铝业有限公司,李昌胜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2228号之一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金日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子基地科技大道北侧A号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3679935G。法定代表人:魏海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文华,该公司行政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伟,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昌胜,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昌,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中山市金日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日铝业公司)因与上诉人李昌胜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26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金日铝业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金日铝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金日铝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金日铝业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桂兰审判员  苏代平审判员  葛贻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谭俏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