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行申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云珍与安化县公安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云珍,安化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申7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云珍,女,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化县公安局,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解放路158号。法定代表人贾博文,局长。再审申请人吴云珍因诉安化县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行终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吴云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 判 长 王 帅审 判 员 潘 兵审 判 员 王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粟雅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