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6执5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曹新、房庆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新,房庆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26执5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曹新,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房庆雷,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曹新与房庆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4日强制执行银行存款3895.70元,于2017年5月9日强制执行银行存款40680.05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申请执行借款296682元及迟延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保全费2170元,已执行44575.75元(其中含案款40224.75元、执行费4351元),剩余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霜梅审判员 王兴宝审判员 孙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宗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