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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6执5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曹新、房庆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新,房庆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26执5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曹新,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房庆雷,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曹新与房庆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4日强制执行银行存款3895.70元,于2017年5月9日强制执行银行存款40680.05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申请执行借款296682元及迟延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保全费2170元,已执行44575.75元(其中含案款40224.75元、执行费4351元),剩余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霜梅审判员  王兴宝审判员  孙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宗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