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周红宾申请执行陈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宾,陈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2333号申请执行人周红宾,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西村镇车元村北地坡*号。被执行人陈冬,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号*号楼**号。周红宾申请执行陈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陈冬返还原告周红宾已付购房款31.3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周红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周红宾负担2713元,被告陈冬负担7087元。保全申请费3520元由原告周红宾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因陈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20日权利人周红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冬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群英路18号院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照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余 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