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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5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县支行、邓扬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县支行,邓扬腾,巫仲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5执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县支行,地址:石城县琴江镇西华北路85号,法定代表人,谢冬生。被执行人邓扬腾,男,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石城县。被执行人巫仲勤,男,1972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石城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县支行与邓扬腾、巫仲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宗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