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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4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宁金秋与被告胡海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金秋,胡海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4511号原告:宁金秋,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伟、吕炫贝,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海岗,男。原告宁金秋与被告胡海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宁金秋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金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金秋撤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永刚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徐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