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4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宁金秋与被告胡海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金秋,胡海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4511号原告:宁金秋,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伟、吕炫贝,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海岗,男。原告宁金秋与被告胡海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宁金秋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金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金秋撤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永刚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徐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