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鲁某诉鲁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4民初846号原告:鲁某,女,汉族。被告:鲁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系鲁某丈夫。鲁某诉鲁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7年7月10日鲁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鲁某承担。审 判 长 沙咸云审 判 员 杨 璇人民陪审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