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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鲁某诉鲁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4民初846号原告:鲁某,女,汉族。被告:鲁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系鲁某丈夫。鲁某诉鲁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7年7月10日鲁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鲁某承担。审 判 长  沙咸云审 判 员  杨 璇人民陪审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