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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刑初88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黄某某,男,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辩护人俞慧,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7〕8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庭审中,因公诉人与辩护人对刑罚执行方式存在分歧,故本案转为简易程序审理。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胥嘉平、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俞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1日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吉E0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环城路出松东路南约40米处,与其他车辆发生两车交通事故,被告人黄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民警至现场处警发现其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并抽血检验。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2mg/ml,已达醉酒状态。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苏某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查询信息,驾驶证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黄某某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黄某某醉酒程度相对较高,且发生了两车交通事故,社会危害性较大,故辩护人所提的缓刑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文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璁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