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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8-28

案件名称

郎如花、黄孝丽、黄孝梅、黄孝兵与黄岸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如花,黄孝丽,黄孝梅,黄孝兵,黄岸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8执183号申请执行人:郎如花,女,1967年4月18日生,住贵州省兴义市人。申请执行人:黄孝丽,女,1991年10月21日生,住贵州省兴义市人。申请执行人:黄孝梅,女,1994年2月8日生,住贵州省兴义市人。申请执行人:黄孝兵,男,1996年9月9日生,住贵州省兴义市人。被执行人:黄岸照,男,1974年12月16日生,住广西百色市田林县。申请执行人郎如花、黄孝丽、黄孝梅、黄孝兵与被执行人黄岸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黄岸照存款无果,且被执行人家庭困难,没有固定收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所欠申请执行人款项132069.62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五星审 判 员  付 军代理审判员  王国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韦友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