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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范红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书(2017)京0102刑初44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红军,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阴市。2000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6年3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7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4年11月7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20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2月12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17年1月17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羁押。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军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红军于2017年2月27日22时许,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友谊医院急诊内科,趁被害人崔某就诊之机,窃取崔某放置桌子上的华为牌手机1部。经价格认定,价值为人民币1789元。被告人范红军于2017年2月28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涉案手机已被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红军具有累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赃物被动追回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范红军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范红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红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范红军认罪认罚的情况,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红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红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思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