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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3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刘明、于战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于战利,张新伟,崔美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3民初1309号申请人:刘明,男,1975年15月1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申请人:于战利,女,1978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申请人:张新伟,男,197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申请人:崔美莲,女,1970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申请人刘明与被申请人于战利、张新伟、崔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三被申请人价值6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于战利、张新伟、崔美莲的银行存款60000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二、查封被申请人于战利、张新伟、崔美莲的房产一套(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 判 长  张士群审 判 员  董海伟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牟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