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许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许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1904号原告:王某。被告:许某。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郑成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