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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许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许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1904号原告:王某。被告:许某。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郑成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