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497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武进区湖塘丹江厨房电器经营部、舟山市欧一派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进区湖塘丹江厨房电器经营部,舟山市欧一派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497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法定代表人:姚良松,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1:武进区湖塘丹江厨房电器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虹路88号B26幢18号。经营者:林素清,住址:常州市武进区。被告2:舟山市欧一派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3-11025室。法定代表人:叶根青,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赴京,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进区湖塘丹江厨房电器经营部、舟山市欧一派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章 毓人民陪审员 华文松人民陪审员 李惠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