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202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邮政银行与被执行人梁彩芬、韩国臣、张宏飞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大同市分行,梁彩芬,韩国臣,张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大同市分行,住所地大同市。被执行人梁彩芬,女,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被执行人韩国臣,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被执行人张宏飞,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大同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梁彩芬、韩国臣、张宏飞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借款152683.59元,利息19911.73元,案件受理费3752元,执行费2708元已缴纳,经调查、查询银行、证券、车管、房产登记四个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雁惠审判员  白向东审判员  张宏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