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5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5208狄秀林与汤洪法、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5208号原告:狄秀林,女,1965年7月2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汤洪法,男,1975年4月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紫金保险大厦。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狄秀林诉被告汤洪法、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狄秀林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汤洪法、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狄秀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狄秀林撤回对被告汤洪法、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狄秀林负担。审判员 陈柏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任梦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