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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9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江西万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子仁、刘秋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万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子仁,刘秋枝,凌建水,黄秀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9民初255号原告:江西万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年县陈营镇六0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16181024XM。法定代表人:胡秋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成,男,系江西万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万年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仕喜,江西万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黄子仁,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个体养殖户,住万年县。被告:刘秋枝,女,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务农,住万年县。被告:凌建水,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告:黄秀莲,女,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原告江西万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子仁、刘秋枝、凌建水、黄秀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江西万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万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351元,减半收取计3675.5元,由原告江西万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剑波人民陪审员  王兆雨人民陪审员  刘增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张伟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