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行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朱友亮诉被告萧县庄里乡人民政府支付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款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友亮,萧县庄里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322行初40号原告:朱友亮,男,汉族,1953年10月10日出生,安徽萧县人。委托代理人:郝朝礼,安徽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萧县庄里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萧县庄里乡。法定代表人:杨文亚,镇长。委托代理人:吴斌,萧县司法局庄里司法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友亮诉被告萧县庄里乡人民政府支付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款一案中,原告朱友亮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友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友亮承担。审 判 长 周昭玲人民陪审员 房振光人民陪审员 刘金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倪晓晗 微信公众号“”